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实施吸毒录用筛查或者吸毒定期筛查、违反规定录用或者未按规定调离岗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