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自愿戒毒人员身份、戒毒期限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