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增殖、保护水生生物等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养殖、捕捞、增殖、保护水生生物等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