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负责停车场的用地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人防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