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划非机动车停放点。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业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车站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建筑分布和便捷原则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点处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和停车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用于非机动车使用的充电、换电设备。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