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划非机动车停放点。

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业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车站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建筑分布和便捷原则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点处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和停车棚。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用于非机动车使用的充电、换电设备。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