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和街道社区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编制方案,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科学划定道路停车泊位。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街道社区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