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停车场建设用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旧城改造应当规划预留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供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