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中小学是指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含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是指上述中小学的学生和幼儿园的儿童,含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

(二)名师是指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以及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名特优教师;名校长是指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小学名校长和幼儿园名园长。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