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激励名师、名校长,发挥名师、名校长的示范引领作用:
(一)制定并实施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
(二)持续提高名师、名校长待遇,并按照标准及时落实;
(三)持续优化名师、名校长工作条件、工作环境;
(四)完善名师、名校长考核机制。
名师、名校长应当忠于职守,名师应当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学科建设、教师培养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名校长应当在学校建设发展、教师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教育管理与办学实践创新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