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当与土壤污染防治统筹部署,推动一体防治,实现源头预防。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