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从事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受到污染:
(一)采用符合清洁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淘汰不能保证防渗漏的生产工艺、设备;
(二)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
(三)对化学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
(四)定期巡查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渗漏、流失、扬散等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