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因污染洪泽湖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规定造成洪泽湖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依法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