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