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洪泽湖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洪泽湖保护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确定治理目标和考核指标,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落实。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洪泽湖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洪泽湖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