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在湿地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湿地资源、生态环境或者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破坏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