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实施垃圾分类,做好经营场所的清扫和保洁工作。湿地公园内建(构)筑物的外墙、屋顶、平台、阳台、窗栏等处不得设置、堆放、吊挂破坏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的物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