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内经营服务网点的数量,禁止在湿地公园内设立为特定群体服务的会所会馆等场所。

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产权单位出租经营服务场所的,可以委托管理机构统一对外招商确定经营者。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