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在湿地公园内开展生态旅游、种植养殖、经营服务、教学科研等活动,应当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改变湿地自然状况,不得影响湿地公园生态功能,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