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扶持具有西溪传统特色的农耕渔事的发展,保持湿地公园桑基鱼塘、柿基鱼塘、竹基鱼塘等景观格局、地形地貌和生态系统,延续湿地公园内河港、池塘、湖漾、沼泽、岛屿、圩堤等生态环境空间结构。

开展农耕渔事活动,应当采取绿色环保的综合防治措施,减少化肥、农药、饵料的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减少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