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管理机构、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的绿化建设、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长、栖息环境以及野生动物迁徙通道。禁止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湿地公园内的树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