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湿地公园内河港、池塘、湖漾、沼泽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

除因生态保护以及相关的教育科研等情形修复、利用水体外,禁止占用、围圈、堵截、遮掩湿地公园内水体、水面。

编制城市防洪规划、城市内涝防治规划、防御洪水方案涉及向湿地公园泄洪排涝的,应当事先进行研究论证,减少对湿地公园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