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内容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并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实行建筑垃圾管理绩效目标责任制考核,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