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五条有效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根据排水防涝、保护生态环境、丰富环境景观等城乡建设需要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通过优化城市建设规划标高,为减少建筑垃圾排放、促进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