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五节 牲畜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城市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流散、放养、拴养牛、羊、猪、鸡等家畜家禽;(二) 从事家畜家禽经营性养殖活动;(三) 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屠宰牲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