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城市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流散、放养、拴养牛、羊、猪、鸡等家畜家禽;

(二) 从事家畜家禽经营性养殖活动;

(三) 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屠宰牲畜。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