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