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领取不低于三千元的奖励费,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