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领取不低于三千元的奖励费,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