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