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二条有效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个别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提名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