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个别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提名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