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鉴定业务,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直接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有关备案登记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备案登记,单独编制名册并公告。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