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四)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