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二)对办案机关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三)鉴定意见已被审判机关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采纳的;(四)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五)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六)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