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记录、不如实记录或者不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况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记入其诚信档案;发现两次以上的,予以训诫、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