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记录、不如实记录或者不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况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记入其诚信档案;发现两次以上的,予以训诫、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