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通知书送达司法鉴定人,并保障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司法鉴定人因出庭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