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要求和时限;
(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
(四)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
(五)鉴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结算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八)争议处理;
(九)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委托内容的,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