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诉讼活动中,对本条例第三条所列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委托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