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