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调查和评价,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