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四条有效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