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