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