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和核算机制,给予高新区充分的财政保障。

高新区预算由管委会编制,纳入海口市人民政府预算,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接受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