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