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登记管理: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环境损害鉴定;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