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和办案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考核评价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通报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应当将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司法鉴定人出庭情况、鉴定意见书的质量问题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保险公司、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鉴定意见书使用单位,在委托鉴定或者使用鉴定意见书过程中,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协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