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鉴定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的,应当主动书面告知委托人,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发现委托人提供虚假鉴定材料骗取鉴定意见书的,应当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并报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骗取鉴定意见书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