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鉴定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用于证明人的身份或者身份关系的鉴定,从人体提取生物检材的工作应当由办案机关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并保证生物检材与被取样人的一致性。司法鉴定机构接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生物检材,鉴定意见书应当注明检材来源、接收方式和时间,鉴定意见只能体现生物检材的关系,不得直接体现人的身份和身份关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