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依次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需要选用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的,实施鉴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相关原理、风险等情况,并征得其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同意的,应当终止鉴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