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鉴定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以其名义接受委托,不得将已接受委托的鉴定事项以任何形式全部或者部分转交他人承办。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自收到委托和鉴定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接受委托的时间。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书;不接受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