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七条有效公民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三)被吊销过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四)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且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