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三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由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担任。司法鉴定人受到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机构负责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