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由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担任。司法鉴定人受到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机构负责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